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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小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新亞視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13日本院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11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亦有明定。
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如原審法院未裁定駁回者,應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逕予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71 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等規定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乃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5 萬2,688 元及自民國98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對該判決不服,於98年8 月5 日提起上訴,惟僅表明上訴聲明,迄未提出理由書記載上訴理由,並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之處,揆諸上揭說明,本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爰依法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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