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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告 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叁仟玖佰捌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複具繕本或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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