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建,24,200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祥興業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肆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叁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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