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建,55,2011083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國立故宮博物院
法定代理人 周功鑫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鄭凱威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加拿大商洛德博物館文化規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強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律師
葉至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主營業所「設301 Davenport Road, Toronto, Ontario, Canada M5R 15K」之記載,應更正為「設1300 Yonge Street, Suite 400 Toronto,Ontario Canada M4T 1X3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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