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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4號
原 告 業展白鐵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那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22日下午3 時10分在在本庭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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