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抗,47,200908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47號
抗 告 人 新亞視訊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98年度票字第13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8年度票字第1642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抗告。
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