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抗,7,200908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7號
聲 請 人 乙○○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2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232條第1項、第239條普別定有明文。

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或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

二、查本件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記載,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
法 官 陳梅欽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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