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7號
聲 請 人 乙○○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2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232條第1項、第239條普別定有明文。
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或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
二、查本件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記載,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
法 官 陳梅欽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華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