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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第三人李佩臻於民國95年1 月5 日,以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新亞視訊有限公司(下稱新亞公司)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 億360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98年1 月4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同日登記在案。
嗣新亞公司於同年月6 日向伊借款2 億80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兩期月付金之全部或部分未付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
嗣於同年12月31日變更上開抵押權之義務人為相對人、存續期間自95年1 月5 日起至135 年1 月4 日止,有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可稽。
詎新亞公司自97年12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 億7999萬925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借款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明細帳卡等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子毅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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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98年度拍字第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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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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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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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士林區│天母│ 一 │ 145-3│ 雜 │ 16│ 全 部 │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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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北市│士林區│天母│ 一 │ 145-6│ 雜 │ 15│ 全 部 │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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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北市│士林區│天母│ 一 │ 146│ 建 │ 865│ 全 部 │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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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北市│士林區│天母│ 一 │ 145-7│ 雜 │ 15│ 全 部 │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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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北市│士林區│天母│ 一 │ 147-1│ 田 │ 4│ 全 部 │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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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標示 98年度拍字第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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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 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 建物面積 │權 利│所有權人│
│ │ │ │ │建築材料及房│(平方公尺)│範 圍│ │
│ │ │ │ │屋層數 ├───┬──┤ │ │
│ │ │ │ │ │樓 層│附屬│ │ │
│ │ │ │ │ │面 積│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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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157│臺北市士│臺北市士│加強磚造 │第1 層│ │全 部│甲 ○ ○│
│ │ │林區天母│林區天母│(2 層) │221.48│ │ │ │
│ │ │段一小段│西路50巷│ │第2 層│ │ │ │
│ │ │146 地號│24號 │ │221.4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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