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138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拍
字第138 號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