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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乙○○
樓
非訟代理人 何一芃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之債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捌仟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貳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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