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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黃子恩(即原設定義務人,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於民國94年5 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第三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僑銀行)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144 年5 月3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而經於同年6 月2 日登記在案,黃子恩旋於同年月6 日向華僑銀行借款3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
嗣華僑銀行於96年12月1 日與乙○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 (台灣)商 業銀行)合併,華僑銀行為消滅銀行,乙○ (台灣)商 業銀行為存續銀行。
惟黃子恩自97年9 月6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262 萬1,698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黃子恩已於同年10月26日死亡,相對人丁○○對黃子恩依法聲明為限定繼承,則相對人丙○○視為同為限定繼承。
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公司變更登記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購買汽車/ 房屋購置暨修繕/ 理財型房屋(非循環)貸款契約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97年度繼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家事庭通知、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交易利息明細表等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當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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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98年度拍字第54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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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地目│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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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號│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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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縣│淡水鎮│海天│ │ 642│ 建 │ 4324.24│ 5/1,000,000│相 對 人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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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北縣│淡水鎮│海天│ │ 653│ 建 │ 3083.12│ 814/1,000,000│相 對 人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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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標示 98年度拍字第54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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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 建 物 面 積 │權 利 範 圍│所有權人│
│ │ │ │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 │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 │樓 層│附 屬│ │ │
│ │ │ │ │ │面 積│建 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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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59│臺北縣淡│臺北縣淡│鋼骨混凝土│第1 層│陽 臺│ 680/1,000,000│相對人等│
│ │ │水鎮海天│水鎮中正│造(25層)│ 75.27│ 13.02│ │ │
│ │ │段642 地│東路2 段│ │ │ │ │ │
│ │ │號 │7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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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同段1765建號**面積2546.9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46/10,000 │
│共用部分:同段1767建號**面積800.6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10,000 │
├──┬──┬────┬────┬─────┬───┬────┬───────┬────┤
│ 2 │1760│臺北縣淡│臺北縣淡│鋼骨混凝土│第1 層│ │ 680/1,000,000│相對人等│
│ │ │水鎮海天│水鎮中正│造(25層)│ 36.83│ │ │ │
│ │ │段642 地│東路2 段│ │ │ │ │ │
│ │ │號 │79之1 號│ │ │ │ │ │
├──┴──┴────┴────┴─────┴───┴────┴───────┴────┤
│共用部分:同段1765建號**面積2546.9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71/10,000 │
│共用部分:同段1767建號**面積800.6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10,000 │
├──┬──┬────┬────┬─────┬───┬────┬───────┬────┤
│ 3 │1761│臺北縣淡│臺北縣淡│鋼骨混凝土│第1 層│ │ 680/1,000,000│相對人等│
│ │ │水鎮海天│水鎮中正│造(25層)│ 51.15│ │ │ │
│ │ │段642 地│東路2 段│ │ │ │ │ │
│ │ │號 │79之2 號│ │ │ │ │ │
├──┴──┴────┴────┴─────┴───┴────┴───────┴────┤
│共用部分:同段1765建號**面積2546.9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99/10,000 │
│共用部分:同段1767建號**面積800.6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10,000 │
├──┬──┬────┬────┬─────┬───┬────┬───────┬────┤
│ 4 │1762│臺北縣淡│臺北縣淡│鋼骨混凝土│第1 層│陽 臺│ 680/1,000,000│相對人等│
│ │ │水鎮海天│水鎮中正│造(25層)│176.66│ 9.82│ │ │
│ │ │段642 地│東路2 段│ │ │ │ │ │
│ │ │號 │79之3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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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同段1765建號**面積2546.9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343/10,000 │
│共用部分:同段1767建號**面積800.6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10,000 │
├──┬──┬────┬────┬─────┬───┬────┬───────┬────┤
│ 5 │1769│臺北縣淡│臺北縣淡│鋼骨混凝土│第2 層│陽 臺│ 680/1,000,000│相對人等│
│ │ │水鎮海天│水鎮中正│造(25層)│412.67│ 67.39│ │ │
│ │ │段653 地│東路2 段│ │ │ │ │ │
│ │ │號 │81號2 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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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同段2220建號**面積1134.96 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341/100,000 │
│共用部分:同段2222建號**面積195.94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5634/100,000 │
│共用部分:同段2223建號**面積3356.86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3095/100,000 │
├──┬──┬────┬────┬─────┬───┬────┬───────┬────┤
│ 6 │1770│臺北縣淡│臺北縣淡│鋼骨混凝土│第3 層│陽 臺│ 680/1,000,000│相對人等│
│ │ │水鎮海天│水鎮中正│造(25層)│530.25│ 17.36│ │ │
│ │ │段653 地│東路2 段│ │ │ │ │ │
│ │ │號 │81號3 樓│ │ │ │ │ │
├──┴──┴────┴────┴─────┴───┴────┴───────┴────┤
│共用部分:同段2220建號**面積1134.96 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530/100,000 │
│共用部分:同段2222建號**面積195.94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20119/100,000 │
│共用部分:同段2223建號**面積3356.86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3532/100,000 │
├──┬──┬────┬────┬─────┬────┬───┬───────┬────┤
│ 7 │1825│臺北縣淡│臺北縣淡│鋼骨鋼筋混│地下1 層│ │ 680/1,000,000│相對人等│
│ │ │水鎮海天│水鎮中正│凝土造 │ 1132.07│ │ │ │
│ │ │段653 地│東路2 段│ (26層)│ │ │ │ │
│ │ │號 │83號B1 │ │ │ │ │ │
├──┴──┴────┴────┴─────┴────┴───┴───────┴────┤
│共用部分:同段2220建號**面積1134.96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3163/100,000 │
│共用部分:同段2222建號**面積195.94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42958/100,000 │
│共用部分:同段2224建號**面積4364.79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100,000 │
├──┬──┬────┬────┬─────┬───┬────┬───────┬────┤
│ 8 │1826│臺北縣淡│臺北縣淡│鋼骨混凝土│第1 層│陽 臺│ 680/1,000,000│相對人等│
│ │ │水鎮海天│水鎮中正│造(26層)│561.04│ 44.13│ │ │
│ │ │段653 地│東路2 段│ │ │ │ │ │
│ │ │號 │83號 │ │ │ │ │ │
├──┴──┴────┴────┴─────┴───┴────┴───────┴────┤
│共用部分:同段2220建號**面積1134.96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691/100,000 │
│共用部分:同段2221建號**面積8083.11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67130/1,000,000 │
│(含停車位編號144 ,權利範圍:1330/1,000,000) │
│(含停車位編號442/445/446/447/448/449/450/451/452/453/454/455/456/457 │
│ 權利範圍均為:4700/1,000,000) │
│共用部分:同段2222建號**面積195.94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21289/100,000 │
│共用部分:同段2224建號**面積4364.79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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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166│臺北縣淡│臺北縣淡│鋼骨混凝土│第22層│陽 臺│全 部│相對人等│
│ │ │水鎮海天│水鎮中正│造(26層)│ 30.34│ 6.65│ │ │
│ │ │段653 地│東路2 段│ │ │ │ │ │
│ │ │號 │83號22樓│ │ │ │ │ │
│ │ │ │之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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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同段2220建號**面積1134.96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3/100,000 │
│共用部分:同段2221建號**面積8083.11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295/1000,000 │
│共用部分:同段2224建號**面積4364.79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203/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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