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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1 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同年4 月15日,逾期按日利率0.3%計付違約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50萬元之扺押權為擔保,而經於同日辦畢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各1 紙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前述文書證據無誤,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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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98年度拍字第6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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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地目│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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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 段│地 號│ │平方│ │ │
│ │ │市 區│ │ │ │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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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溪洲寮│ 66│ 建 │3667│256/100000│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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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標示 98年度拍字第6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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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 建 物 面 積 │權 利│所有權人│
│ │ │ │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範 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 │樓 層│附 屬│ │ │
│ │ │ │ │ │面 積│建 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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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20│臺北縣汐│臺北縣汐│鋼筋混凝土│ 第9 層│陽 臺│全 部│乙 ○ ○│
│ │ │止市保長│止市建成│造(19層)│ 64.89│ 8.57│ │ │
│ │ │坑段溪洲│路142 巷│ │ │花 臺│ │ │
│ │ │寮小段66│17號9 樓│ │ │ 0.99│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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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同小段2398建號**面積7052.63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275/100000 │
│共用部分:同小段2399建號**面積3146.72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0/10000 │
│共用部分:同小段2400建號**面積3123.1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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