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法,14,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法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智成忠義宮間,聲請
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並由聲請人預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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