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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捐助
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於民國50年5 月1 日設立登記,並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以50年7月10日教二字第2561號設立許可有案,嗣於97年12月16日變更登記,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7年12月2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97證他字第398 號,登記簿第北1 冊第67頁第000139號)。
因私立學校法修訂,致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16屆第6 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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