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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傅森德
代 理 人 許銳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傅森德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債務清理案件審查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6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資料歸屬清單供參。
經核,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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