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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樓
代 理 人 連炎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書、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債務清理案件審查表及債務清理案件資力詢問表以為釋明,並經本院查明無訛,堪認其主張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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