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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素媚原名楊惠絜
代 理 人 李詩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須具不可歸責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始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 、6 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依債務人所提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聲請狀所示,漏未填載第五點曾經債務協商之情形,應提出不可歸責
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
2.陳明現是否仍受有低收入戶補助金新臺幣1 萬元,若有,請提出轉帳帳戶存摺影本。
3.投保於國寶人壽之保險契約書封面及內頁影本。
4.陳明除低收入戶補助外,是否仍受有其他補助。
5.陳明每月網路費及手機費用各為何,並陳明該筆費用必要性為何。
6.陳明目前從事之工作內容及支出狀況為何,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帳戶存簿影本
7.陳明倘日後開始更生程序,更生方案還款來源為何?又每月可償還之數額為何?
8.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9.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0.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 紅色,報表編號:PLR1)。
11.依法受扶養人之人曹乃文及曹震宇之96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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