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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目前就業情形、每月收入狀況,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民國96年2 月起迄今之薪資轉帳證明與薪資明細〔若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則債務人應提出雇主簽名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
⒉承上,若債務人目前無工作,請說明其如何維持基本生活支出。
⒊提出債務人自96年2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⒋說明每月房屋租金新臺幣(下同)4,200 元是否包含水、電費,並提出載明承租地址之房屋租賃契約。
⒌提出96年2 月迄今之水、電、瓦斯、電話、勞保、健保費之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⒍提出每月支出保險費1,659元之證明文件及保險契約書。
⒎說明債務人住所地與工作場所之距離、主要交通工具、每月交通費4,000 元之計算明細,並提出汽(機)車行照、交通費之相關證明文件。
⒏就債務人稱原所有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348 號8 樓房屋已於96年移轉予其母,該屋貸款均為父母繳納乙節,請提出該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登記第二類謄本、讓與證明、貸款繳納證明、貸款契約書、父母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⒐陳明前男友之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積欠債務人之金額,及債務人何以未列於債務人清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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