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107,2009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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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目前每月收入情形及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並提出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年6 月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並清楚標明每筆薪資及各項獎金內容)。
⒉債務人陳報每月交通費新臺幣(下同)7,000 元,惟依債務人住家至工作地點距離計算之,債務人所陳報之交通費顯高於一般合理範圍,請提出每月交通費7,000元之計算明細。
⒊陳報債務人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提出債務人最近1 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⒌說明債務人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中,96年2 月至5 月關於「德盛小龍基金」存入與支出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目前基金投資之狀況。
⒍提出債務人與臺灣土地銀行所簽立之房貸借款契約書及該不動產之最新建物及土地謄本,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該貸款繳納情形?
⒎說明債務人民國96年6 月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退保之原因?並提出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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