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11,2009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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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陳明債務人自民國95年8 月協議成立時起迄今之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及薪資結構(如本金、獎金、紅利)。
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年1 月迄今之薪資轉帳證明及薪資單(明細)、96年1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⒉說明債務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關於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之原因,並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債務人自95年8 月迄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⒊說明每月之水、電、瓦斯共新臺幣(下同)2,500 之各細項金額,並提出最近6 個月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⒋詳列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支出7,000 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說明債務人之住所地與工作場所之距離、主要交通工具、每月交通費2,000 元之計算明細、各細項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說明每月扶養費用8,000 元之受扶養人為何人?其計算明細及各細項金額為何?並提出受扶養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⒎陳明債務人每月勞保、健保費用各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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