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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2.提出自文到之日後始申請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甲○○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與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
3.釋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與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
得稅結算申報書)。
4.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綠色,報表編號
:PLR2)。
5.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6.債務人之配偶王智炫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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