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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
債 務 人 楊琇莉
代 理 人 張人志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資料並陳述說明,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
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釋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與證明(在職證明、扣繳憑單)。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3.內政部所頒訂97年最低生活費用新台幣14152 元已包含租金支出,據債務人陳報必要支出有膳食、交通、醫療
、勞健保、教育、電話、保險、保母費與其他費用,債
務人應依自身目前狀況據實填寫,並提出證明文件、單
據或收據影本。
4.債務人謂95年10月16日與新光銀行個別協商,請提出所簽立之協議書。
5.請提出債務人之配偶簡承諺民國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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