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123,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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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新臺幣(下同)3萬46元之明細。
2.陳明自民國95年10月至97年10月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3.債務人自陳任職於東輝小客車租賃公司,請陳明勞工
保險投保於臺北縣電鍍業職業工會之原因為何。
4.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5.債務人之在職證明、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證明。
6.配偶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
7.長女蘇鈺文及長子蘇皇任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8.捨棄承租其他較低房屋租金而選擇與妻舅同住,並代
為繳納房屋貸款之原因為何。
9.陳明所有居住於「臺北縣蘆洲市○○○路○ 段12巷11號2樓 」者為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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