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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民國98年1 月迄今之退休金轉帳帳戶及臺灣銀行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⒉債務人表示其臺灣銀行之優惠存款已借出,說明借出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借貸證明文件。
⒊說明債務人目前每月繳納房貸金額若干?並提出房貸繳納之證明文件。
⒋提出債務人每月給付社區委員會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證明單據。
⒌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水、電、瓦斯、電話費各若干(不得概括陳報)?並提出98年1 月迄今之各項繳費單據(請向繳費機關申請)。
⒍說明生活費15,000元之細項為何?各細項之金額若干?並提出適當證明文件(不得概括陳報)。
⒎說明債務人投資中台國際清潔管理有限公司之股份價值若干?並提出適當證明文件。
⒏提出債務人之配偶乙○○自98年1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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