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1 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是限制保全處分期間之目的,旨在維護債權人之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且對於保全處分期間之延長,除須經法院裁定外,以1 次為限,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已屬顯然。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財務困難,陷於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業已提出更生聲請於本院審理中。
為於本院為債務清理程序裁定前,為防杜伊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且此強制執行已嚴重影響伊之生計與工作。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聲請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31945 號對伊之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三、經查,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20日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在案,並於民國98年5 月18日准許延長其保全處分,惟上開保全處分已於98年7 月16日因期間屆滿而失效。
然債務人於98年7 月31日復就同一標的聲請相同內容之保全處分,是本院裁定准許上開不動產保全處分之期間,自民國98年3 月20日起,截至98年7 月16日止,已滿120 日,然若予准許,無異於許債務人以再為聲請之方法,無限期延長保全處分之期間,此實有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限制保全處分期間及延長次數之立法目的。
是故,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應認於法不合,當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4 號 財產所有人:甲○○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新臺幣元)│ │
├──┼───┼────┼───┼───┼────────┼─┼──────┼───────┼──────┼───────────────┤
│3 │臺北縣│淡水鎮 │水碓子│ │82-4 │建│9961 │100萬分之1760 │1,500,000元 │ │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最低拍賣價格│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新臺幣元)│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
│5 │14620 │臺北縣淡水鎮水│臺北縣淡水鎮新│鋼筋混凝土造16│第13層:83.26 │陽台13.04 │全部 │3,150,000元 │含共同使用部分:│
│ │ │碓子段82-4地號│春街136號13樓 │層 │合 計:83.26 │ │ │ │14784 、14786 、│
│ │ │ │之3 │ │ │ │ │ │14787建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