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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債務人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明及薪資單影本。
2.應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配偶高婉瑩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近二
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4.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張文合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
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陳明債務人目前收入及支出狀況為何。
6.陳明配偶是否受有殘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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