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146,2009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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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
債 務 人 甲○○
3樓
5
代 理 人 黃青鋒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於何時開始未履行民國95年與銀行成立之協商條件。
⒉提出債務人全戶(含其父楊財國、母楊蔡悅、配偶陳巧雯、子楊彧宸)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務人之債務人清冊。
⒊提出債務人自民國96年3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⒋提出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7年度所得扣繳憑單、自96年3 月起迄今之薪資轉帳證明及薪資單。
⒌說明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8,000 元之計算明細及各細項全額,並提出自96年3 月迄今水、電、瓦斯、電話、勞保、健保之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⒍釋明有何於戶籍地外另行承租房屋居住之必要性?所承租房屋之坪數?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請一併說明其現職工作內容、每月實際收入狀況、與債務人如何分擔租金與共同生活必要費用,並提出每月實際支出租金11,000元之證明、該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其他居住之人未分攤租金及共同生活必要費用,亦請說明其原因。
⒎說明債務人是否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楊財國、楊蔡悅、陳巧雯、楊彧宸之扶養費用?每月各若干元?楊財國、楊蔡悅、陳巧雯之現職工作內容及每月實際收入情形,並提出渠等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⒏承上,債務人如有支出應受扶養人楊財國、楊蔡悅之扶養費用,請說明其他依法應扶養債務人之應受扶養人楊財國、楊蔡悅者(即債務人之兄弟姊妹)共有幾人?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每月實際收入狀況為何?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金額為何?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與證明。
⒐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依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有,應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影本及每月繳款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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