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154,2009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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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復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查債務人於民國96年11月14日自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勞保年資計32年204 日,老年年資計30年,退保時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43,900元,則推算債務人約可領得退休給付1,975,500 元(計算式:43900 ×退休金基數45個月=0000000),請說明債務人實際領得若干退休給付?上開給付之使用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帳戶存摺影本)。
如未領取,或曾申請而遭駁回,請一併說明其原因。
⒉說明債務人房貸債務之不動產標的坐落何處?為何人所有?何以由債務人負擔該債務?並提出該房貸借貸契約。
⒊說明債務人於聲請前2 年內(即自96年3 月起迄今)證券交易情形(如股票、期貨等)?資金來源?交易所得之用途?
⒋據實陳明債務人自96年3 月起「迄今」之每月收入情形(不得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金額代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證明)。
⒌說明債務人之配偶楊文益失業之原因?自何時開始失業?如係非自願離職,是否領有失業給付?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說明目前與債務人同住之人有若干?其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如何與債務人分攤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含房貸)?如未分攤,請一併說明其原因。
⒍陳明債務人是否與其婆婆周妲同住?
⒎陳明其他依法應扶養周妲之人共有幾人?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金額若干?
⒏陳明每月水、電、瓦斯、電話費共6,000 元之計算明細及各細項金額。
⒐陳明債務人之子楊子慶目前每月收入情形。
⒑提出債務人、其配偶楊文益、其子楊子禾、楊子慶、其女楊雅涵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⒒提出債務人之婆婆周妲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⒓提出債務人每月支付房貸費用25,000元之繳費證明。
⒔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⒕提出債務人之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⒖提出債務人自96年3 月起迄今,所有證券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⒗提出債務人自96年3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⒘提出債務人所有之機車行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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