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開/收折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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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應於判決送達後的十日內提交相關檔案和資料,並提供財產狀況說明、收入和必要支出情況等證明檔案。如果債務人拒絕提供這些檔案或檔案為財產變動報告,法院將駁回其更生申請。此外,債務人還需提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酬單和工資轉帳賬目的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於領取薪水的方式,債務人需要提供僱主簽名與蓋章的切結書。最後,債務人需提供最新租賃契約影本,包括房屋面積、租金分配以及其他居住人的資訊。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
債 務 人 徐珞捷
國民
代 理 人 余忠益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徐珞捷(原名徐窕珠)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自民國96年4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⒉提出債務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年4 月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若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則債務人應提出雇主簽名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
⒊債務人自陳,自96年1 月1 日至97年9 月30日,每月收受第三人贈與新臺幣(下同)3,000 元,說明該第三人為何人?何以每月贈與債務人3,000 元?
⒋債務人陳報,其除目前任職於「優的髮品」外,亦兼職打字之工作,說明該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並陳明所承租房屋之坪數及供何人居,若有其他居住人,應說明其工作內容、收入狀況,及每月與債務人如何分擔出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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