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183,2009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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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自民國96年4 月迄今薪資單影本、薪資轉帳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並說明債務人之薪資自何時起開始遭強制執行?
⒉提出債務人配偶林豐盛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⒊說明債務人「全戶五口」每月膳食費新臺幣(下同)16,000元,該「五口」所謂何人?債務人復陳報每月油、米等日用品之雜費支出3,000元是否已計入上開膳食費內?
⒋債務人自陳因工作所必需,致每月需支出手機費1,283 元,惟依債務人之工作性質觀之,難認有頻繁使用手機之需求,請債務人說明有何每月手機費高達1,283 元之必要性(不得僅泛稱工作需要)。
⒌說明債務人每月交通費1,000 元之計算方式(包含債務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上班地點之債務人處所之距離、每月上班天數等),若有汽(機)車行照,請一併提出。
⒍提出債務人每月勞保費161元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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