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196,2009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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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之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件:
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 報表編號:PLR1)。
2、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自98年1 月起迄 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不得僅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代 替。
並說明債務人任職於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領 取年終獎金或其他獎金、津貼,其金額,及發放時間。
3、說明95、96年度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所得之 原因。
若為兼職收入,並應說明所擔任職務職稱、工作內容 及每月收入金額。
4、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合計新臺幣(下同)1 萬5892元,已超 過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 4558元之必要性。
並應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 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並陳明是否同意以不低於 每月償還1萬3千元履行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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