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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至民國98年3月12日為止,除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㈡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全字第1317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限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及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固有明文。
惟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財務困難,陷於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業已提出更生聲請於本院審理中。
伊所有之自用住宅現遭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中,為防杜伊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及使伊有重建更生機會,爰聲請停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執全字第1317號強制執行程序,並限制伊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伊行使債權之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為保障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機會,並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公平受償之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自有必要為停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執全字第1317號強制執行程序,並禁止債務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移轉或設定負擔之保全處分。
四、再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除前述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外,僅對長興汽車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金額新臺幣(下同)25萬元(見本院卷第16頁),及任職方元貨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每月約3萬8000元(詳本院卷第19頁),債務人復已無法履行債務,始向本院聲請更生,足見債權人僅得就前開財產,於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以外部分,循強制執行程序行使債權,並按比例公平受償。
而他債權人如認有必要,亦非不得於前開執行程序併案聲請強制執行,依債權比例受償。
是故,揆諸首開說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前,難認有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債務人重建更生機會,而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行使債權之必要。
債務人關於此部分之保全處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任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公告後(非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鳳嬌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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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執全字第1317號 財產所有人:張緯立原名張志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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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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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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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保長坑│339-1 │建│1692 │10000分之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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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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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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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411│臺北縣汐止市保│鋼筋混│第11層:86.38 │陽台7.61 │ 全部 │ │
│ │ │長坑段保長坑小│凝土造│合 計:86.38 │ │ │ │
│ │ │段339-1地號 │12層樓│ │ │ │ │
│ │ │--------------│房 │ │ │ │ │
│ │ │臺北縣汐止市大│ │ │ │ │ │
│ │ │同路3段398號11│ │ │ │ │ │
│ │ │樓之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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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2451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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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449│臺北縣汐止市保│鋼筋混│地下1層:70.87 │ │ 10000分│ │
│ │ │長坑段保長坑小│凝土造│合 計:70.87 │ │ 之433 │ │
│ │ │段339-1地號 │12層樓│ │ │ │ │
│ │ │--------------│房 │ │ │ │ │
│ │ │臺北縣汐止市大│ │ │ │ │ │
│ │ │同路394號地下1│ │ │ │ │ │
│ │ │層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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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2451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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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450│臺北縣汐止市保│鋼筋混│地下1層:893.21 │ │ 10000分│ │
│ │ │長坑段保長坑小│凝土造│合 計:893.21 │ │ 之433 │ │
│ │ │段339-1地號 │12層樓│ │ │ │ │
│ │ │--------------│房 │ │ │ │ │
│ │ │臺北縣汐止市大│ │ │ │ │ │
│ │ │同路392等於號 │ │ │ │ │ │
│ │ │地下1層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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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2451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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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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