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36,2009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
債 務 人 甲○○
3樓
代 理 人 吳文升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為止,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季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財務困難,有陷於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已提出更生聲請於本院審理中;

然伊之薪資債權現遭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國際商銀)聲請本院民國96年度執字第39638 號強制執行扣押其薪資1/3 (包括薪俸、獎金、補助費及津貼),且債權人遠東國際商銀復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644 號支付命令,惟伊之薪資所得為日後更生提供清償之依據,為防杜伊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及使伊有重建更生之機會,爰聲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及債權人不得執上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之保全處分云云。

三、查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且對第三人季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季旭生物科技公司)享有薪資債權,但已遭債權人遠東國際商銀強制執行每月扣押該薪資之1/3 ,債務人除在季旭生物科技公司每月之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財產,所負擔之債務則高達新臺幣(下同)612,403 元等情,有債務人聲請更生之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院96年度執字第39638 號執行命令等在卷足稽。

以債務人每月薪資約36,000元計算,本次聲請所能保全之金額僅不過約24,000元,相較於債務人所積欠的總債務額,所影響債權人的金額尚屬不大,但已占債務人該60日期間總收入金額之1/ 3,是債務人主張為避免財產有重大變革或生活陷入困境,難以維持其更生重建之機會,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核非無理,准其就上開薪資債權為保全處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公告後(非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