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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王寶蒞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陳明現所從事之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及支出狀況,並提出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
2.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3.債務人清冊。
4.債權人清冊。
5.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6.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
7.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8.應受扶養人李月女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9.應受扶養人郭柏廷及李月女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0.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 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11.陳明配偶郭泗郎是否分擔家庭支出費用、扶養郭柏廷 及李月女之費用及各分擔費用數額為何。
12.配偶郭泗郎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近六 個月之薪資單影本、薪資轉帳帳戶存簿影本、最近一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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