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清,18,200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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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債 務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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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於何時未履行民國95年與銀行成立之協商條件。
⒉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狀況,並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6年2 月起迄今之薪資轉帳證明及薪資明細。
⒊承上,債務人如無工作,請說明如何維生。
⒋提出債務人自96年2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⒌說明債務人受分配其母遺產之數額,並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
⒍說明債務人之配偶鄭榕生是否與債務人同住?如何分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房租、水、電、瓦斯費等)?其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狀況?並提出鄭榕生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度所得扣繳憑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如鄭榕生未分攤生活必要支出,請一併說明其原因。
⒎說明所租賃房屋之坪數、供何人居住、同住之人如何分攤房租及生活必要支出、有何承租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1,000元房屋之必要性,並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該房屋最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債務人實際支付租金11,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⒏提出自96年2 月迄今之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電話費、勞保費、健保費之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⒐說明債務人住所地與工作場所之距離、主要交通工具、每月交通費4,500 元之計算明細、各細項金額,並提出汽車或機車行照、交通費之相關證明文件。
⒑說明每月膳食費高達15,000元之計算明細及其原因。
⒒說明每月其他生活費用1,000元之計算明細及其必要性。
⒓說明助學貸款之債務人為何人、還款期限、每月還款金額、債權人為何人、何以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⒔說明債務人之女鄭佳雯目前就業情形及每月收入狀況,並提出其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度所得扣繳憑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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