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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洪國誌律師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2.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3.債務人於聲請狀上陳明「五年內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
20萬元以下之營業活動」,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第二點陳明「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兩者顯為矛
盾,請陳明聲請日前五年內是否曾從事營業活動,及
營業額為何。
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758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5.債務人有房屋兩棟,請陳明租賃房屋之原因為何。
6.陳明安泰商業銀行及板信銀行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是否
為有擔保債權。
7.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第三點「聲
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欄位,載有膳
食、房屋稅及地價稅等應屬支出之項目,請提出詳細
填載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8.陳明債務人是否扶養他人。
9.債務人每月收入僅身心障礙補助每月新臺幣3,000 元,請陳明如何維持生活。
10.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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