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清,5,200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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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黃青鋒律師
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 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債務人名下5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2、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說明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退休金及低收入戶補助。
3、債務人自96年1 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如何 分擔租金,並提出所有居住人收入證明,及民國97年度全年 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提出適當單據,說明並詳列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須6700元之 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或概括金額 代之。
6、債務人陳稱無任何收入,每月仍須支出生活費9700元。
債務 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每月支應其生活費之來 源,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95、96年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目前 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如何分擔債務人之扶養費用, 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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