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破,3,20101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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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簡維能律師即保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保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
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破產人保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上開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保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截至民國99年10月6 日止,確定可供債權人分配之總財產為新臺幣(下同)10萬1,965 元,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所載之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均於法相合,應予認可。

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異議,應於裁定公告後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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