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票,138,200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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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樓之6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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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8年度票字第1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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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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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年11月26日          │7,200,000元           │97年11月26日          │97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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