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1912號
聲 請 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3 月4 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