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票,2013,2009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2013號
聲 請 人 迪昂食品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之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應補繳本票裁定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陳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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