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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279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肆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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