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票,507,2009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甲○○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97年10月8 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