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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6547號
聲 請 人 乙○○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
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相對人甲○○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所記載之發票日尚未屆至,無法律保護之必要。
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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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票字第6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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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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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年9月30日 │5,000元 │98年9月30日 │98年9月30日 │TH046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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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8年10月30日 │5,000元 │98年10月30日 │98年10月30日 │TH046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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