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簡上,34,200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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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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