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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五八八七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五八八號提存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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