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聲,832,200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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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兩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628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7 ,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2 萬1,490 元(計算式:30,700×7/10=21,490),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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