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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安揚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CA
相 對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有明文。
惟是否有必要情形,仍應由法院依調查結果認定之,且命為停止強制執行,亦以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中,尚未終結為前提要件。
倘強制執行程序已經終結,亦無從再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98年度重訴字第314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476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惟查,本院97年度執字第4768號強制執行事件,已經債權人即相對人於98年8 月24日撤回聲請而終結(原定98年8 月26 日 下午3 時實施之拍賣程序,已公告停止拍賣),業經本院調閱上述執行事件卷宗予以查明。
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自無從再命為停止強制執行。
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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