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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2室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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