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選擇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甲○○間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零伍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